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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量:

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2号令)的要求,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籍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含绥师校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总体工作,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来华留学生相关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榆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涉及来华留学生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形成学校责权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设置教学秘书和留学生管理工作秘书,负责管理来华留学生的汉语语言教学及非学历类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生活,并协助二级学院管理学历类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生活。配置来华留学生辅导员,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

第七条 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二级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来华留学生工作。各相关部门如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来华留学生相关事务。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华留学生的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 负责各类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及对外签约工作,公布招生简章。

2. 联合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确定来华留学生录取名单。

3. 负责来华留学生录取和入学工作。

4. 负责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二)国际教育学院

1. 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2. 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汉语语言教学。

3. 负责非学历类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并协助二级学院进行学历类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4. 负责管理留学生公寓。

5. 负责组织留学生参加各类活动。

(三)研究生院

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

(四)教务处

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

(五)各二级学院(含绥师校区)

负责学历类来华留学生的具体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来华留学生基础设施、教学及实验场地设施设备的配置。

(七)财务处

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报备、收取和经费管理工作。

(八)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协助开展来华留学生的学生管理工作。

(九)团委

协助开展来华留学生各类活动和社团工作。

(十)保卫处

协助做好来华留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网络信息中心

负责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必需的信息化支撑工作。

(十二)后勤管理处

负责来华留学生后勤服务及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包含:教学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投入、聘请教师、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奖学金等费用。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我校按照陕西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收取的学费,按照学校80%、承担教学院系2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承担教学的二级学院制定20%部分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的课程,由各承担教学的二级学院聘用具备教学能力的合格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全英文授课按2.5倍工作量计算,双语授课按1.52倍工作量计算。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来华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6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6个月者,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中请“X2”字签证。

第十四条 X1签证入境的来华留学生必须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榆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持X2签证的学生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校学习,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抵达学校入住后,须按规定在辅导员帮助下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来华留学生离开学校宿舍,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的,须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回到长期居住地后,必须重新在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入境后,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到榆林市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经检查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离境回国。

第十七条 中途休学或退学的来华留学生,须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到榆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居留证件,换成停留证件,并在停留证件规定的时间内离境回国。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华留学生,不出具办理居留许可和实习签注的材料:

(一)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提前申请的;

(四)该学期未报到注册的;

(五)未按时缴清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

(六)上课出勤率不达标的;

(七)宿舍晚间归宿率不达标的;

(八)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 换发、 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临时出境,需经学校审批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护照和居留证件如有遗失、损毁或被盗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申请补办,并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未按照要求办理居留证件而造成居留许可超期及非法滞留的责任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响制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允许留学生加入非政治性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来华留学生在校内组织活动,参加校外活动等,须按要求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及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举行的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初审后,报经校团委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话动。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正式注册的来华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原则上不允许来华留学生在校外住宿。

第二十九条 校内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入住的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须持有效证照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手续。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将所住房间转让、转租,不得留宿他人。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按规定需要退宿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搬离宿舍。

第三十二条 校内宿舍管理实行例行安全检查制度,在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宿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可进入房间开展巡查及维修,来华留学生必须配合开展工作。在涉及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直接进入来华留学生宿舍做应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来华留学生,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的来华留学生,参照《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榆林学院招收和培养学历类留学生的管理办法(试行)》(榆林学院校办发〔201824 )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