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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量:

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籍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自主确定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专业和学制,并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按要求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生类别及招生方式

第六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包括: 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包括: 汉语语言进修、短期专业进修、学期交换教育等。

第七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采取公开申请、考察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招生程序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基本条件。

(一)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榆林学院校纪校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三)非学历生:年龄 1860周岁,最低学历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学业水平。

(四)本科生:年龄1830周岁,学历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学业水平。选择中文授课的学生,汉语水平应当达到新HSK 4180分或在榆林学院进行一年以上的语言预科培训;选择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水平需达到雅思5分或托福60分。

(五)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达到本科同等学历。选择中文授课的学生,汉语水平应当达到新HSK 4180分或在榆林学院进行一年以上的语言预科培训;选择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水平需达到雅思5.5分或托福70分。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和考察选拔程序:

(一)学历教育型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和考察选拔程序:

1. 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资格初审。

3. 拟招生二级学院考察留学生学术水平。本科生需相关二级学院面试,研究生需相关二级学院和导师面试。

4.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定是否录取。

5. 报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二)非学历教育型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和考察选拔程序: 非学历教育型来华留学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学生材料;必要时由国际教育学院考察及面试并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并出具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办理来华学习签证和来华留学生学历信息登记等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体格检查、留学生保险投保、校内住宿安排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一制作留学生学生证;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缴纳;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所需设施设备的配置;网络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招收外校转学的学历教育型来华留学生,申请和考察程序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基本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国籍界定及来华留学生身份审查标准。

(一)外国国籍人员:指获得除我国国籍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国籍的人员。

(二)外国国籍的华人或侨民:指已经获得除我国国籍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国籍的中国人。

(三)外国双重国籍人员:指同时获得除我国国籍以外的其他任何两个国家国籍的人员。

(四)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以外国留学生身份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四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止入学年度的4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九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出入境签章为准);具有外国双重国籍的申请者,学校按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所出具的一国护照信息为准,申请受理后不再承认第二国籍。

第十四条 经济担保及审查。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和榆林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校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的经济保证标准。 申请材料中,来华留学生需提供每年不少于5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国货币的经济保证凭证,来华之前需由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资金证明或凭证单。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济状况证明须经国外相关公证部门、机构提供公证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可提供公证服务的,以使领馆公证件为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招生审核过程中如对学生的背景、提供的材料有疑问,应向公安、安全机关咨询,申请协助进行背景审查。

第十六条 招生护照及签证特殊说明。

(一)来华留学生(学历生、非学历生)在申请入学时除学历证书、成绩单、HSK证书、推荐信等材料外,还必须同时提供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及担保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申请者所持护照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对已在华的申请者严格查验其签证、居留许可及入境章。具体情形如下:

1. 签证或居留许可已过期的申请者一律不予接收。

2. 持有效的 “F”签证申请短期来华留学者,可以接受其申请;持有效的“X” 签证,但尚未办理居留许可者,必须提供原接收院校的同意转学函,否则不予接收;持“L”签证和“Z”签证的申请者不予接收和直接办理签证转换手续,需出境后再次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来华学习签证;持“G”签证(过境签证)或其他任何形式团体签证,均不予接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来华留学生类型均为自费来华留学生, 不涉及到中国政府奖学金(CSC)公费来华学生及中国政府奖学金所资助的项目及其他各子项目。对于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申请来我校学习交流的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招生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榆林学院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办法》(榆林学院发〔201820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