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兼顾来华留学生差异性的原则,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来华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来华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行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来华留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建立来华留学生学历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完整信息,供来华留学生和有关机构网上查询。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持录取通知书、护照、学习类签证、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报到相关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四)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来华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来华留学生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保险;逾期未投保者,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者,不予注册直至退学。
第三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八条 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延长两年。
第九条 研究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来华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延长两年。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或逾期的,按旷课论。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一学期内请假(含事假、病假)在一天之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7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达到7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7—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31—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再报学生处审批,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五章 考试与成绩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计入《榆林学院学生成绩单》。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考试管理参照《榆林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参照《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程(试行)》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来华留学生学业成绩,对于来华留学生私自变更、伪造、删除、修改成绩及课程考核相关资料的,学校将视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导师调整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正当理由,来华留学本科生可申请转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并调整导师、或在同一专业内调整导师。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报相关学院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公示无异议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转专业并调整导师或在同一专业内调整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导师、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报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公示无异议方可调整。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与复学规定参照《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榆林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提出休学的,需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本科生经教务处同意、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同意、非学历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为申请休学的来华留学生办理取消居留许可和离校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复学的,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资格不保留。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退学规定参照《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榆林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本科生经教务处审核、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审核、非学历生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复核,再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退学处理的来华留学生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由国际教育学院直接送达本人。来华留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或难于联系的,采取学校网站公告方式或送达相应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本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注销其学籍,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居留证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书面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 毕业、肄业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的,授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位。
第三十一条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开具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毕业后需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来华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的来华留学生应在十五天内离校。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学校审查核实后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在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 不再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