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榆林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暂行)》的相关规定,授予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应层次、类别的学士和硕士学位。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条 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学、艺术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学生补考课程门数超过总课程门数一半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留级的学生。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国际教育学院和来华留学生所在的学院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二) 教务处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学校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硕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艺术等相应学科类授予。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要求;
(二)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水平须达到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和学校其它关于学位论文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鼓励其公开发表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成果要求,报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后执行;
(四)由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和来华留学生所在的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国际教育学院和来华留学生培养学院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硕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学校依法撤销其硕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学校攻读文学学科门类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论文和答辩。攻读其他学科门类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论文和答辩;如论文用英语撰写,须提交详细的双语摘要。
第十三条 学校为获得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包括用中文的证书正本和英文的证书译文副本,中文正本和译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